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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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 建蔽率指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四款)
一般而言,在不動產估價上,在建築容積可以完全利用之前提下,不同建蔽率大小並非影響土地價格之關鍵因素,但若基地位處商業效益極高之區位,地面層商業空間價值較高,此時土地建蔽率大小則可能成為影響土地價格之因素之一。
【容積率】
容積率指基地內建築物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
基地面積之計算包括法定騎樓面積。前項所稱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指建築物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三百條及其他法令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外,其餘各層樓地板面積之總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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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現有巷道指都市內未經各級政府劃定,經由人行車輛通行已達20年的道路。各直轄市、縣市均有針對現有巷道之規定。舉例如下:
臺北市(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
新北市(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現有巷道,其範圍如下:
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之同意書者。
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
本法73年11月7日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經本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須於供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情事,繼續和平通行達20年,且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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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公共設施的項目及定義,並無明確規範。依據內政部營建署解釋:「公寓大廈的公共設施部分即指其共用部分,包括住戶共同使用之設施,如樓梯間、電梯間、梯廳、屋頂突出物、共同出入口及門廳、管理員 室、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及社區 居民使用的活動中心等;但不包括約定共用部分的面積。」
「公共設施」一般可細分為大公與小公:
大公:全社區都會使用到的空間,包括社區門廳、管理員室、庭院、樓梯間、地下避難室、運動與遊樂設施、水電設備等,由全社區 的所有權人持分。
小公:僅供社區某些特定人使用的空間,例如社區內有分棟別,同棟共用之電梯間、通道、走道、門廳等,需由同棟住戶持分,這個部 份就稱為小公。
因為個人所持有之小公面積不同,所以同一社區的公設比,不一定每戶都是一樣的。
公設比之計算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解釋:
「公設比=建物權狀中共同使用部分的持分坪數÷建物總坪數」。
但由於目前停車位的產權登記方式,除有獨立產權之車位外,大部分仍合併於社區共有部分,若共有部分包含之車位屬於私人所有而非社區共有(國宅、軍宅例外),則需扣除車位面積。
換言之計算方式如下:
「公設比=共有部分(扣除車位面積) ÷《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扣除車位面積)》」
較高之公設比相對公共空間管理成本較高,公設比偏低則可能反映社區缺乏公共管理空間及公共休閒設施,社區安全管理及生活機能品質則可能降低,目前新建住宅大樓公設比約為30%~35%之間,公設比是一種相對參考的工具,應符合使用者需求與考量公共設施的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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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停車位依產權登記狀態可分為三種,即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增設停車位。
法定停車位:係指依都市計畫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所應附設之停車位,無獨立權狀,以共用部分持分分配給承購戶,須隨主建物一併移轉或設定負擔,但經約定專用或依分管協議,得交由某一戶或某些住戶使用。由於法定停車位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僅能賣給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不得賣給其他人。
自行增設停車位:指法定停車位以外由建商自行增設之停車位。
獎勵增設停車位:指依「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或當地縣(市)政府訂定之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有關法令規定增設之停車位。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民國84年10月3日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若自行增設停車位與獎勵增設停車位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則可以「主建物」方式辦理登記,因屬於「主建物」,故有所有權狀,可以賣給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因法定停車空間須以「共用部分」方式辦理登記,故此種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亦必須以「共用部分」方式辦理登記,雖取得所有權,因屬於「共用部分」,故無所有權狀,無法賣給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只能賣給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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