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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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於民國89年10月4日公布施行,於該法第四 十四條落日條款規定到期(民國94年10月6)前,只要營業項目有不動產鑑定乙項之不動產公司,即可出具不動產估價報告書。94年10月6日起執行不動產 估價業者必須通過國家高等考試,並依相關規定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者方可出具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由於不動產估價師簽證資格取得有嚴格限制,不動產估價師 於高考及格後,尚須有兩年實務經驗才具有開業資格,開立職業事務所後必須加入當地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方能出具估價報告書。因此,具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簽證資 格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具有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及地方公會會員等四張證書。
必須為自行開業或合夥開業估價師。
開業證書必須每四年換證乙次。
會員證書必須每一年換證乙次。
未因下列情況註銷估價師資格者。
資格者必須不曾因不動產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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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基於某些因素,例如說想要投資,想要抵押房子等等因素,要能夠有憑有據,有條理的知道自己的房子值多少錢,以免在計算價值得時候,因為錯誤的估價而蒙受損失。
房地產的資額龐大,是許多人一輩子也許只會進行一次的買賣。如果在價格方面處理不擅,容易導致巨大的財務風險。
【一個好的估價師應該具備什麼能力】
台灣的不動產估價師考試項目有:
a.法律(民法、土地法、土地利用法規)
b.估價理論和技術
c.財務分析
d.不動產經濟學
回歸本質,估價其實就是對房地產的內在價值進行評估。
首先,我們需要好的會計能力,來了解現實的財務狀況,再者,透過好的財務分析,來計算出一個價格以上行為須建立在法律之上,才能符合規定。
而在算出一個價格之後,接下來還要從 社會學、企業管理、都市計畫、經濟學、社會的現況來進行修正。
目前的估價方法,排除了後面幾項的影響,以追求客觀中立。但實際上的房價,卻深深受到非估價師考科的影響。多頭市場、捷運開通、金融海嘯、有土斯有財,種種觀念都會牽動價值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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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是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但於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共有物之分配,即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2項)。
裁判分割之方法: 1. 原物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 2. 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同條第3項)。 3. 價金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條第2項第2款前段)。 4. 部分原物分配,部分價金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條第2項第2款後段)。 5. 一部分分割,一部分仍維持共有: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同條第4項)。
6. 合併分割之情形有二: (1)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同條第5項)。 (2)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請求合併分割之規定 (同條第6項本文)。亦即要適用此項合併分割方法,須符合下列要件: A. 請求客體: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 B. 請求權人: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 C. 多數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 D. 法院認合併分割為適當者。 7. 分別分割: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同條第6項但書)。共有物分割方法如何適當,法院有斟酌之權,故法院為裁判時,得斟酌具體情形,認為合併分割不適當者,則不為合併分割而仍分別分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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